歐州認證
CE RED認證
無線電設備指令2014/53/EU(The Radio Equipment Directive,簡稱RED),2014年5月22日正式在歐盟官方公報(OJ)上公布,并于2014年6月12日生效,該指令將取代無線電與電信終端設備指令(R&TTE指令),2016年6月13日起,歐盟成員國應采用新無線電設備RED指令。2017年6月13日起,符合R&TTE指令的產品將不允許在歐盟市場上銷售。
RED與R&TTE之間有許多相似之處,但也有許多差異。最大的區別是RED去掉了TTE (電信終端設備,例如:有線電話機及傳真機)。因而名稱簡化為無線電設備指令。其基本目的是構建無線電設備時,應該使它既有效地使用無線電頻譜,又能支持無線電頻譜的高效利用。
RED指令覆蓋了用于無線電通信或無線電測定的設備,包括無線電發射器,無線電接收器,或無線電收發器(如RFID,雷達,移動偵測等);另外,聲音和無線廣播接收機現已納入RED指令的范圍;
RED附錄I包含了不屬于RED范疇的設備, 例如:用于加熱、切割、處理材料等方面的發射器。一般來說,無線電愛好者使用的設備,船舶設備,和機載設備,都是豁免的。
2)仍然覆蓋安全Safety、電磁兼容EMC及無線電頻譜Radio要求;
3)仍然是以DOC(Declaration of Certification)的方式,即制造商自我聲明符合RED指令要求即可。
4)認證的符合性要求及程序未有改變,同R&TTE一樣。
RED的主要特點
1)有線通訊終端設備(TTE)被移除,因此RED指令僅用于無線產品;
2)頻率范圍從原來的9KHz~3000GHz改為0~3000GHz,指令覆蓋頻率下限已取消,而上限依然是3000GHz;
3)RED指令設備的評估必須在至少一個歐盟國家內進行,否則不能貼上“CE”標志。也就是說,不在歐盟銷售的產品不能貼“CE”標志;
4)要考慮到不適當的誤用產生的后果。特別是要求SAR(Specific Absorption Rate,即電磁波能量吸收比)測試距離為5mm;
5)強調了制造商的責任。制造商負責初始的評估與符合性保證,如經修改或重組,相應的公司實體要負相應的責任,以確保符合性得到保證;
6)強化了經濟經營者(Economic Operator)的責任與義務,并為市場監督部分(MSAS)改善可選的法律工具以提高他們的效率,特別是關于可追溯性。進口商和經銷商負責設備的符合性得到保證。進口商可安排測試與評估,進口商必須增加它們自身的標簽到產品上;
7)要求具有更具體的聯系信息。如增加了電子郵件地址及網站地址。且制造商及進口商的地址及聯系方式必須出現在設備上,而當設備太小時可以出現在用戶手冊中;
8)允許使用通用充電器;
9)說明書上可以不帶CE標志,但是在設備及包裝上仍然要有CE標志;
10)取消R&TTE要求的警告符合,如下圖:
不過在某些國家受限使用的警示依然需要出現在產品包裝上;
11)CLASS II產品不需要國家通告。以前,在R&TTE指令中,要求如果使用了不在協調標準使用的頻率時,必須通知每一個歐盟成員國。還需要在說明書和包裝上列出允許的國家,制造商可以使用EFIS了解到不同國家的限制;
12)Notified Body Opinion改為Type Examination Certificate Notified Body。仍然只是一個檢查者,不是認證執行者。
13)說明書,在說明書上要求提供相關技術信息(包括頻率范圍和發射功率以及附件和其它影響因素(如軟件和固件版本)等信息)。
關于RED指令的常見問題
01.已經按R&TTE評估的產品怎么處理?
從2017年6月13日開始,所有已經投入市場的產品(包括已經在零售店銷售的或者已經不在廠商控制的供應鏈范圍的),仍然可以使用,也可以向最終用戶銷售。任何在2017年6月13日之后投入市場的產品必須遵從RED。
02.符合RED的設備允許用電子標簽嗎?
不允許。符合RED質量或其他指令的設備都是不允許使用電子標簽的。歐盟委員會正在考慮,幾個歐盟以外的市場允許在產品上使用電子標簽,但歐盟市場是不允許的。一方面是能夠方便市場抽查時不必開啟產品也能夠識別出那款產品是否符合質量要求。但從另一方面考慮,產品要有CE標準才能夠啟動。例如在歐盟市場上,CE標志不僅僅代表無線電性能,同時它也是安全的標志。有些人問道:“是否可以把設備調到飛行模式,直到標上了CE標志才讓設備運作呢?”但CE標志包含了安全,只有設備使用了CE標準才能分辨出設備在連接電源或啟動的時候是否安全。最終,歐盟委員會宣稱他們已經為CE標志“品牌”做了很大的努力,他們也不想淡化這種觀念。
03.什么是電磁波能量吸收比(SAR)?
SAR(Specific Absorption Rate,即電磁波能量吸收比)的值的量化,是通過在額定輸出功率的基礎上加入電磁波信號占空比,來判斷SAR的水平。這種方法引用自第20條技術指導(TGN20)。這是指導性做法,但并不強制要求符合標準SAR的范圍。然而,市場上的權威機構會用一個高于額定輸出值的功率來測試產品,這樣就會有風險,所以建議廠商依照這條指導來生產。
04.風險評估怎么做?
廠商必須預先評估產品的風險。產品的風險評估可以有以下方法:檢閱申請表和設備的使用,例如設備的安裝位置,環境條件和最終用途。如果產品有很好的低風險性能跟蹤記錄,風險評估就相對簡單。重要的是,廠商要檢查他們的產品是否符合已經應用的標準。從而保證產品對指令標準范圍外的要求不會產生合規風險。
另外,標準的更新可能會滯后于技術的進步。當設備需要做額外的測試,而標準中沒有與之相關的要求時,那么就需要給設備做額外的測試或研究以達到更高的產品要求。這不是對標準的認證,而是使用標準作為一個“最低起點”的工具,執行對指令的聲明。
05.RED指令有沒有要求額外的測試?
看情況。許多情況下,如果新標準有接收器測試的要求,就要做這種額外的測試了。有些情況也需要做額外的頻譜共享發射測試。另外需要留意的是,EMC抗干擾測試要求做了相應改變,增加了更多的測試,尤其針對無線電接收器。
06.EMC和安全都需要符合要求嗎?
需要。無線電設備需要符合EMC和安全的標準要求。廠商應該從EMC和LVD指令中獲取專門用于無線電設備的標準,從而使無線電設備符合EMC和LVD的相關標準要求。
07.EMC協調標準可以引用到RED中嗎?
不能直接引用。即使引用了,也不能夠確認該產品符合RED指令。電磁兼容的標準可以是EMC指令下的協調標準,但不能夠延伸到RED指令中。也許在將來,一些電磁兼容和安全的標準會在RED的官方公報上公布。
RED與R&TTE之間有許多相似之處,但也有許多差異。最大的區別是RED去掉了TTE (電信終端設備,例如:有線電話機及傳真機)。因而名稱簡化為無線電設備指令。其基本目的是構建無線電設備時,應該使它既有效地使用無線電頻譜,又能支持無線電頻譜的高效利用。
RED的主要特點
1)RED指令覆蓋范圍:RED指令覆蓋了用于無線電通信或無線電測定的設備,包括無線電發射器,無線電接收器,或無線電收發器(如RFID,雷達,移動偵測等);另外,聲音和無線廣播接收機現已納入RED指令的范圍;
RED附錄I包含了不屬于RED范疇的設備, 例如:用于加熱、切割、處理材料等方面的發射器。一般來說,無線電愛好者使用的設備,船舶設備,和機載設備,都是豁免的。
2)仍然覆蓋安全Safety、電磁兼容EMC及無線電頻譜Radio要求;
3)仍然是以DOC(Declaration of Certification)的方式,即制造商自我聲明符合RED指令要求即可。
4)認證的符合性要求及程序未有改變,同R&TTE一樣。
RED的主要特點
1)有線通訊終端設備(TTE)被移除,因此RED指令僅用于無線產品;
2)頻率范圍從原來的9KHz~3000GHz改為0~3000GHz,指令覆蓋頻率下限已取消,而上限依然是3000GHz;
3)RED指令設備的評估必須在至少一個歐盟國家內進行,否則不能貼上“CE”標志。也就是說,不在歐盟銷售的產品不能貼“CE”標志;
4)要考慮到不適當的誤用產生的后果。特別是要求SAR(Specific Absorption Rate,即電磁波能量吸收比)測試距離為5mm;
5)強調了制造商的責任。制造商負責初始的評估與符合性保證,如經修改或重組,相應的公司實體要負相應的責任,以確保符合性得到保證;
6)強化了經濟經營者(Economic Operator)的責任與義務,并為市場監督部分(MSAS)改善可選的法律工具以提高他們的效率,特別是關于可追溯性。進口商和經銷商負責設備的符合性得到保證。進口商可安排測試與評估,進口商必須增加它們自身的標簽到產品上;
7)要求具有更具體的聯系信息。如增加了電子郵件地址及網站地址。且制造商及進口商的地址及聯系方式必須出現在設備上,而當設備太小時可以出現在用戶手冊中;
8)允許使用通用充電器;
9)說明書上可以不帶CE標志,但是在設備及包裝上仍然要有CE標志;
10)取消R&TTE要求的警告符合,如下圖:
不過在某些國家受限使用的警示依然需要出現在產品包裝上;
11)CLASS II產品不需要國家通告。以前,在R&TTE指令中,要求如果使用了不在協調標準使用的頻率時,必須通知每一個歐盟成員國。還需要在說明書和包裝上列出允許的國家,制造商可以使用EFIS了解到不同國家的限制;
12)Notified Body Opinion改為Type Examination Certificate Notified Body。仍然只是一個檢查者,不是認證執行者。
13)說明書,在說明書上要求提供相關技術信息(包括頻率范圍和發射功率以及附件和其它影響因素(如軟件和固件版本)等信息)。
關于RED指令的常見問題
01.已經按R&TTE評估的產品怎么處理?
從2017年6月13日開始,所有已經投入市場的產品(包括已經在零售店銷售的或者已經不在廠商控制的供應鏈范圍的),仍然可以使用,也可以向最終用戶銷售。任何在2017年6月13日之后投入市場的產品必須遵從RED。
02.符合RED的設備允許用電子標簽嗎?
不允許。符合RED質量或其他指令的設備都是不允許使用電子標簽的。歐盟委員會正在考慮,幾個歐盟以外的市場允許在產品上使用電子標簽,但歐盟市場是不允許的。一方面是能夠方便市場抽查時不必開啟產品也能夠識別出那款產品是否符合質量要求。但從另一方面考慮,產品要有CE標準才能夠啟動。例如在歐盟市場上,CE標志不僅僅代表無線電性能,同時它也是安全的標志。有些人問道:“是否可以把設備調到飛行模式,直到標上了CE標志才讓設備運作呢?”但CE標志包含了安全,只有設備使用了CE標準才能分辨出設備在連接電源或啟動的時候是否安全。最終,歐盟委員會宣稱他們已經為CE標志“品牌”做了很大的努力,他們也不想淡化這種觀念。
03.什么是電磁波能量吸收比(SAR)?
SAR(Specific Absorption Rate,即電磁波能量吸收比)的值的量化,是通過在額定輸出功率的基礎上加入電磁波信號占空比,來判斷SAR的水平。這種方法引用自第20條技術指導(TGN20)。這是指導性做法,但并不強制要求符合標準SAR的范圍。然而,市場上的權威機構會用一個高于額定輸出值的功率來測試產品,這樣就會有風險,所以建議廠商依照這條指導來生產。
04.風險評估怎么做?
廠商必須預先評估產品的風險。產品的風險評估可以有以下方法:檢閱申請表和設備的使用,例如設備的安裝位置,環境條件和最終用途。如果產品有很好的低風險性能跟蹤記錄,風險評估就相對簡單。重要的是,廠商要檢查他們的產品是否符合已經應用的標準。從而保證產品對指令標準范圍外的要求不會產生合規風險。
另外,標準的更新可能會滯后于技術的進步。當設備需要做額外的測試,而標準中沒有與之相關的要求時,那么就需要給設備做額外的測試或研究以達到更高的產品要求。這不是對標準的認證,而是使用標準作為一個“最低起點”的工具,執行對指令的聲明。
05.RED指令有沒有要求額外的測試?
看情況。許多情況下,如果新標準有接收器測試的要求,就要做這種額外的測試了。有些情況也需要做額外的頻譜共享發射測試。另外需要留意的是,EMC抗干擾測試要求做了相應改變,增加了更多的測試,尤其針對無線電接收器。
06.EMC和安全都需要符合要求嗎?
需要。無線電設備需要符合EMC和安全的標準要求。廠商應該從EMC和LVD指令中獲取專門用于無線電設備的標準,從而使無線電設備符合EMC和LVD的相關標準要求。
07.EMC協調標準可以引用到RED中嗎?
不能直接引用。即使引用了,也不能夠確認該產品符合RED指令。電磁兼容的標準可以是EMC指令下的協調標準,但不能夠延伸到RED指令中。也許在將來,一些電磁兼容和安全的標準會在RED的官方公報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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